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收費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全國煤炭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收費管理,規范交易中心收費行為,建立規范、透明、合理的收費制度,根據《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收費是指交易中心為煤炭及煤炭制品(以下統稱“煤炭”)交易交收結算等業務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管煤炭交易交收結算等活動,提供信息、數據、咨詢、代理、會議、培訓、宣傳等服務,銷售或授權使用增值技術產品等而向市場主體收取的費用,可包括以下收費項目:

(一)會員費;

(二)交易服務費; 

(三)交收服務費;

(四)結算服務費;

(五)信息/數據/咨詢/代理服務費;

(六)會議/培訓費; 

(七)宣傳服務費;

(八)技術產品銷售費/系統使用費; 

(九)交易中心設定的其他收費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交易中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制定、調整以及費用的收取,不適用于第三方服務提供機構向市場主體的收費。

第四條 交易中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制定、調整,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原則,促進煤炭交易市場健康發展。

第五條 交易中心制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綜合考量交易中心提供交易場所和設施、履行組織和監管交易交收等活動職責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情況,相關商品、服務和設施的市場供求,煤炭交易市場發展狀況和要求等因素。

第六條 交易中心根據服務煤炭交易市場穩定發展的要求,可以針對交易品種種類、服務模式、市場主體、收費項目的不同制定不同收費標準,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減收、免收和恢復相關收費。

第七條 交易中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依據與影響因素發生重大變化、適用的收費期限屆滿或出現收費不合理等情形的,交易中心及時調整相關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對外發布,或以協議、補充協議形式與市場主體單獨確定。

第八條 交易中心制定、調整相關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時,應當對提供交易場所和設施、履行組織和監管相關交易活動職責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情況,對煤炭交易市場發展狀況和要求、相關交易場所的收費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和分析,對可能帶來的影響和風險進行評估。

交易中心開展收費的調查研究、分析評估,可以單獨進行,也可以結合相關業務一并進行。

第九條 交易中心在調查研究、分析評估的基礎上,擬定、調整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方案。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制定、調整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依據和理由;

(二)制定、調整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條 交易中心牽頭部門制定、調整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方案,經相關部門聯簽后,報交易中心總經理辦公會審定。

第十一條 交易中心制定、調整具體的收費項目、標準,或在一定期限內減收、免收及恢復相關收費,以公告或通知形式對外發布,或以協議、補充協議形式與市場主體單獨確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負責制定、修訂和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全國煤炭交易中心違規違約及投訴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在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中心”)平臺上進行的交易活動,維護交易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國家法律法規及《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實施細則(試行)》、《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會員管理辦法(試行)》等交易中心相關制度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違規違約行為”是指交易會員或物流、質檢、倉儲等市場活動參與者違反交易中心制度規則或協議約定的行為。

第三條 交易中心根據“預防為先、事中化解、事后處理”的原則進行違規違約投訴管理,以交易制度和協議約定為依據,對交易會員或市場活動參與者的資質進行核驗;本著“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以事實為依據,對市場活動進行日常監督,對違規違約行為進行專項調查、認定、調解或處理。

第四條 違規違約行為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條 在交易中心從事交易及相關市場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交易中心主要職責

第六條 交易中心在違規違約行為管理過程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事前 1. 審定市場參與者資質準入條件,對準入材料進行核定; 2. 審定市場參與者違規違約行為管理相關制度; 3. 設置違規違約投訴處理委員會; 4. 根據交易規則和各方協議,對市場參與者在交易中心進行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事中 1. 設立客戶服務熱線,接受投訴、舉報及違約調解申請; 2. 對違規違約行為開展專項調查,通過違規違約投訴處理委員會進行違規違約初定; 3. 進行糾紛調解。

(三)事后 根據交易規則和各方協議,對市場參與者違規違約行為進行處理。 除上述主要職責外,其他必要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職責。

第三章  日常監督

第七條 交易中心采取日常監督措施進行違規違約行為的事前預防。

第八條 交易中心履行日常監督職責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 查閱、復制與交易有關的信息、文件和資料;

(二) 對交易會員及其他市場參與者進行調查、取證;

(三) 要求交易會員及其他市場參與者陳述、解釋、說明有關情況;

(四) 發現違規違約行為苗頭的,予以提示;

(五) 交易中心履行職責所必須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 交易中心對交易會員及其他市場參與者進行日常監督。

第十條 對日常監督中發現的違規問題,交易中心有權依照相關制度規則對市場參與者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暫停權限、取消資格等處理措施。

第四章  違規投訴舉報處理

第十一條 交易中心設置客戶服務熱線接受違規行為投訴、舉報。投訴、舉報人應當身份真實,舉報內容明確,除進行電話投訴或舉報外,還應依據具體事實,向交易中心提報相關證明材料及訴求。 對確定虛假不實的投訴、舉報,交易中心不予受理并進行明確反饋。對不能確定真偽的相關投訴、舉報,交易中心可以啟動專項調查。

第十二條 違規投訴、舉報處理流程:

(一)投訴、舉報人向交易中心報送《違規行為投訴舉報函》(詳見附件1)及相關證明材料,并簽字蓋章,確保內容真實、合法、合規;

(二)交易中心收到投訴、舉報人報送的《違規行為投訴舉報函》后,進行初步核實,對確定虛假不實的投訴、舉報,交易中心不予受理并進行明確反饋。對難以確定真偽的相關投訴、舉報,交易中心有權暫時凍結市場參與者誠信金、履約保證金,并指定相應業務部門開展專項調查;

(三)交易中心向涉嫌違規方發出詢證函(詳見附件2),涉嫌違規方須三個工作日回復;

(四)若涉嫌違規方對違規事實認定情況存在分歧,應向交易中心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交易中心重新進行核實、認定,結果確定后,發出《處理通知書》(詳見3)。

(五)涉嫌違規方對《處理通知書》無異議的,執行違規處理;或涉嫌違規方雖不認可違規認定,但不能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執行違規處理。 事實調查不清晰且涉嫌違規方拒不認可的,專項調查處理流程結束,向投訴、舉報方進行反饋,由其通過訴訟、仲裁等其他手段維護權益。

第十三條 交易中心對在日常監督工作中發現的、監管部門和司法機關等單位通報的以及其他途徑獲得的線索進行審查后,認為有違規行為發生的,交易中心應當開展專項調查。

第十四條  對專項調查的違規案件,交易中心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調查,調查取證應當由交易中心組織的兩名以上調查人員參加。

第五章  違約處理

第十五條 違約處理按照交易中心制定的相關規定執行,原則上市場參與者應本著意思自治的原則進行雙方協商,協商不成選擇由交易中心調解的,采取以下流程:

(一)守約方向交易中心報送《關于申請____違約事項進行調解的函》(詳見附件4)及違約相關證明材料,各項報送材料應簽字并蓋章,確保內容真實、合法、合規。相關材料陳述事實明確的,交易中心有權暫時凍結市場參與者履約保證金;

(二)交易中心根據守約方報送的《關于申請____違約事項進行調解的函》進行初步核實,對確定虛假不實的申請,交易中心不予受理并進行反饋。相關材料陳述事實明確的,交易中心有權暫時凍結市場參與者誠信金或履約保證金;

(三)交易中心向涉嫌違約方發出違約詢證函(詳見附件5),涉嫌違約方須在三個工作日回復,逾期不回復視為不同意交易中心進行調解;

(四)涉嫌違約方不同意交易中心調解的,調解流程結束,交易中心向守約方進行反饋,由其通過訴訟、仲裁等其他手段維護權益; 涉嫌違約方對違約事實認定情況存在分歧,但同意交易中心調解的,向交易中心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交易中心居中調解。 涉嫌違約方認可違約事實,同意交易中心調解的,向交易中心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交易中心居中調解。

(五)調解過程中,若各方經交易中心調解達成一致,基于意思自治達成和解協議,交易中心根據達成的調解協議書的授權執行。若調解不成功的,雙方根據合同進行起訴或仲裁。

第六章  其他管理要求

第十六條  市場參與者涉嫌違規違約,在確認其行為最終性質前,為防止可能存在的行為后果進一步擴大,確保市場參與者權益,交易中心可采取下列限制性措施:

(一)要求市場參與者限期說明情況;

(二)暫時凍結誠信金或履約保證金;

(三)交易中心認為必要的其它措施。

第十七條 對市場參與者違規違約行為,交易中心有權依據相關制度規定及其他相關交易規則進行處理,處理結果可在對市場參與者的信用評價中進行應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負責制定、修訂和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1違規行為投訴舉報函.docx

附件2詢證函.docx

附件3處理通知書.docx

附件4關于申請__違約事項進行調解的函.docx

附件5違約詢證函.docx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國煤炭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的煤炭交易行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政策的有關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易中心接受國家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指導監督委員會的指導監督。

第三條  交易中心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的原則,組織煤炭交易。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煤炭是指煤炭及煤炭相關制品,本辦法所稱的煤炭交易是指交易中心組織的煤炭合同簽訂、交收、結算、儲運和信息服務等所有業務。交易中心、交易會員與交易中心合作的相關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須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交易中心在國家監管機構許可經營的范圍內,有權根據業務發展需要,適時推出其他交易品種。

第二章  交易會員

第六條  交易中心實行交易會員注冊制。交易會員是指依法設立,具有合法資質,符合交易中心交易會員條件、承認并遵守交易中心業務規則和有關文件,經交易中心審核批準取得交易會員資格后,參與交易中心煤炭交易及相關業務的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章  交易合同簽訂

第七條  交易合同簽訂是指交易會員利用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平臺,遵循交易中心制定的交易規則,通過交易中心交易系統進行煤炭買賣合同的簽訂、解除,實現煤炭交易的行為。

第八條  交易中心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煤炭交易標準合同文本供交易會員使用,交易各方必須嚴格按照煤炭交易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

第九條  煤炭交易方式分別為邀約交易、掛牌交易以及競價交易等,交易中心可根據市場需要推出其他交易方式。

第十條  交易會員可選擇不同的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交易中心根據不同的交易方式,并按規定向交易會員收取交易服務費,交易服務費在交易達成后按照收費標準自動扣繳。

第十一條  交易中心交易品種的計量原則上以“噸”為單位,結算貨幣原則上為“人民幣”,計價單位原則上為“元/噸”。交易價格為交易雙方約定的交貨地含稅價格,稅率按國家稅法規定執行。

第四章  交 收

第十二條  交收是指交易雙方根據合同約定,按照交易中心的規則和程序,完成煤炭物權轉移的過程。

第十三條  交易中心根據不同的交收方式,提供相應的交收服務,并可根據服務內容向交易會員收取交收服務費,交收流程及收費標準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賣方對其售出的商品質量負責,保證其交付的商品符合合同約定。買方對其買入商品有驗收義務。買方驗收時如對商品質量或數量有異議,需及時與賣方溝通,協商解決。

第十五條  買方須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貨款;賣方須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提供有關票證,并對其提供全部票證的合法有效性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第五章  結 算

第十六條  經過交易中心交易和交收的煤炭,原則上須通過交易中心進行統一結算,以保障交易雙方的資金安全,防范經營風險。

第十七條  交易中心委托經金融管理部門批準的結算機構,為交易雙方提供辦理煤炭交易結算及資金存管等服務。

第十八條  交易雙方須在交易中心開設專用結算賬戶,專門用于交易合同執行及履約過程中的資金結算。

第十九條  交易會員應加強交易資金管理,及時獲取和核對結算數據,妥善保管結算方面的資料、憑證、賬冊等以備查詢。

第六章  風險控制

第二十條  為保障交易合同能得到切實有效地履行,交易中心實行交易保證金制度、信用等級評價制度及風險警示制度。

第二十一條  為維護交易會員的合法權益,若發生異常情況,交易中心可采取暫停交易、終止交易等緊急措施,具體措施由交易中心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和公布。

第二十二條  交易中心實行保證金制度。交易雙方開展交易業務前,須向交易中心繳付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障交易合同簽訂及履約。

第二十三條  交易中心對交易會員實行信用等級評價制度。交易中心根據交易會員的資金實力、業務規模及在交易中心參與交易和合同履約、貨款結算情況,對交易會員定期進行信用等級評審,促進交易會員誠信經營。

第二十四條  交易中心實行風險警示制度。交易中心認為必要時,可以分別或者同時采取要求報告情況、談話提醒調查、發布風險提示函等措施,以分析、警示和化解風險。

第七章  信息發布

第二十五條  交易中心交易及相關信息由交易中心統一管理發布。主要通過交易中心互聯網站、會員服務系統等方式發布,或通過經交易中心授權的機構組織發布。

第二十六條  交易中心、交易會員及其他相關機構不得發布虛假或帶誤導性質的信息,不得泄露業務中取得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七條  交易中心向交易會員提供的任何信息均不構成對交易會員下達交易指令的提示和暗示,交易會員據此產生的風險自負。

第八章  糾紛處理

第二十八條  交易會員在交易過程中所發生的業務糾紛,可自行協商解決,也可提請交易中心調解。交易中心認為有必要時,亦可主動調解。

第二十九條  提請交易中心調解的當事人, 應提出書面調解申請。交易中心的調解意見經當事人確認,在調解意見書上簽章后生效。

第三十條  當事人也可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交易中心依據本辦法及有關規定,對涉及交易中心的交易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交易中心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可按有關規定行使調查、取證等權利,交易會員及相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條  交易會員及相關人員應當接受交易中心對其交易業務的監督管理。對違反相關規定的,交易中心有權采取必要措施,維護交易中心、交易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負責制定、修訂和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國煤炭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煤炭及煤炭相關制品交易的各項行為,維護交易中心交易秩序,保障交易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交易中心制定的《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管理制度,特制定本交易細則。

第二條  交易中心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托交易中心的電子交易平臺,運用安全、高效、便捷、先進的電子商務技術,為交易會員提供煤炭交易服務。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交易中心組織的煤炭合同簽訂、交收、結算、儲運和信息服務等所有業務。

第四條  若參與交易的相關機構或個人違反本細則的相關條款,或具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行為時,交易中心有權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警告、暫停部分服務的處理;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并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二章  相關名詞和定義

第五條  在線交易是指買賣雙方通過交易中心提供的電子交易平臺,進行線上的邀約、掛牌、競價等操作,并完成合同簽訂、結算支付等交易業務流程。

第六條  掛牌交易是在交易中心的組織下,買方或賣方通過交易平臺,將供需企業商品信息對外發布要約,由符合資格的對手方提出接受該要約的申請,按照“雙方自愿”原則成交并通過交易中心簽訂合同,按合同約定進行實物交收的一種交易模式,包括賣方掛牌和買方掛牌兩種。

第七條  競價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的組織下,買方或賣方通過交易平臺,將可供、需商品的信息對外發布,由符合資格的對手方自主加價或減價,通過輪番出價的方式,規定時間內以“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為原則,在倒計時截止或競價時間截止后以最先提出的最高買價或最低賣價成交,并通過交易中心簽訂買賣合同,按合同約定進行交收的交易方式,包括競買和競賣兩種。

第八條  交易商品的質量應符合《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其他相關標準規定。

第三章  交易報價、時間及費用

第九條  原則上全部報價幣種均為人民幣,買賣數量單位為“噸”,報價單位為“元/噸”。

第十條  原則上所有報價及成交價均為該貨物的含稅價格。

第十一條  交易開始、結束時間以交易中心電子交易平臺公布的時間為準。交易中心在必要時有權調整交易時間或暫停交易,并在調整前對外公布。

第十二條  交易會員在交易過程中應按規定繳納誠信金、保證金等,誠信金用于保證交易會員在交易平臺發布信息的準確和真實性,保證金用于保證交易雙方在合同簽訂按約定履約。原則上掛牌交易收取誠信金每單2000元;競價交易收取誠信金每單50000元。

交易中心根據實際情況,可對上述相應費率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交易服務費是指在交易達成后交易中心按交易金額的一定比例向交易雙方分別收取的服務費用,交易服務費在交易達成后按照收費標準自動扣繳,其收取標準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布。交易中心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服務費的收取標準。

第四章  掛牌交易流程

第十四條  掛牌方(賣方掛牌時掛牌方為賣方,買方掛牌時掛牌方為買方)提出掛牌申請。掛牌申請單主要包括數量、質量、價格、交貨方式、交收時間、掛牌有效期和適用范圍等信息。

第十五條  交易中心對掛牌申請單進行審核,如不符合要求,則退回掛牌方修改;若審核通過,則在交易平臺上發布掛牌信息。

第十六條  摘牌方(賣方掛牌時摘牌方為買方,買方掛牌時摘牌方為賣方)登錄交易平臺瀏覽掛牌信息,進行摘牌。摘牌方可根據自身需求提出合理化調整建議。

第十七條  摘牌方摘牌后,仍有權摘牌其他類似掛牌商品。

第十八條  掛牌方在交易平臺中可以瀏覽摘牌信息,并根據摘牌情況確認摘牌方。

掛牌方確認后在線起草購銷合同,購銷雙方應在3日內在線協商確認,合同未確認的,該次交易自動取消。原則上購銷合同統一采用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提供的示范文本。

第十九條  買賣雙方在掛牌、摘牌前之前須向交易中心預存足額誠信金,合同簽訂前預存足額的保證金和服務費。

第二十條  交易中心就購銷合同進行確認,確認通過后自動扣除服務費。雙方簽訂購銷合同,交易中心退還誠信金,凍結雙方保證金,并根據成交信息核減掛牌數量、更新掛牌信息,進入交收環節,交易完成后退還保證金。若確認未通過,則交易結束。

第二十一條  在掛牌有效期內,掛牌方不得隨意撤銷掛牌,如有特殊情況須向交易中心提出撤銷申請,經交易中心審核通過后,方可撤銷其掛牌申報。

第二十二條  交易會員可通過交易平臺查詢交易商品的成交價、成交數量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  掛牌有效期結束后,本次掛牌自動失效。

第五章  競價交易流程

第二十四條  賣方/買方提出競買/競賣申請,交易中心對競買/競賣申請進行審核,如不符合要求,則退回賣方/買方修改;若審核通過,則在電子交易平臺上發布競買/競賣公告。競買/競賣申請單主要包括數量、質量、價格、交貨方式、交收時間及競價幅度、競價時間、競價條件、底價設置等信息。

第二十五條  買方/賣方得知競買/競賣公告后,在交易平臺上報名;交易中心對參與的買方/賣方條件進行審核。

第二十六條  所有審核通過的買方/賣方,在競買/競賣交易規定時間范圍內,可參與競買/競賣。

第二十七條  在倒計時內,由買方/賣方輪番出價,交易平臺上實時刷新當前報價;每次出價后,刷新倒計時,但時間長度遞減,具體規則由交易中心另行發布。

第二十八條  待倒計時截止或競價時間截止后,在規定時間內以“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為原則,交易中心與賣方/買方對接確認成交結果,并通知雙方。

第二十九條  由賣方/買方在線起草煤炭合同,買方/賣方在線協商確認。原則上購銷合同統一采用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提供的示范文本。

第三十條  買賣雙方在競買/競賣前須向交易中心預存足額誠信金,合同簽訂前預存足額的保證金和服務費。

第三十一條  交易中心就購銷合同進行確認,確認通過后自動扣除服務費。雙方簽訂購銷合同,交易中心退還誠信金,凍結雙方保證金,進入交收環節。若審核未通過,則交易結束。

第六章  違約處理和爭議解決

第三十二條  交易會員拒絕履行煤炭買賣合同的,交易中心有權依據購銷合同的約定扣除違約方的交易保證金,以彌補守約方的損失,不足彌補的,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依法進行賠償;同時交易中心將扣除違約方誠信金;交易會員發生其他違約行為的,違約方按照煤炭買賣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交易雙方對其在交易中心發布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如發布虛假信息或發生違約行為,交易中心有權扣除責任方誠信金。

第三十四條  在發生違約情形時,若違約方和守約方自行達成和解并簽署書面和解協議的,經交易雙方的書面申請,交易中心可根據和解協議為雙方辦理后續事宜。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由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負責制定、修訂和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全國煤炭交易中心公平交易制度

第一條為確保全國煤炭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的各類交易會員享受到平等的交易服務,保護交易會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平交易原則適用于交易中心所有的交易會員、交易品種以及全部交易活動,在研究、授權、決策、交易執行等與交易管理活動相關的各個環節均嚴格遵守公平原則。

第三條交易中心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關于公平交易的相關規定,在交易管理活動中公平對待不同交易會員,嚴禁直接或者間接通過交易中心平臺進行利益輸送,嚴禁利用交易中心舉辦的各類交易活動為任何第三方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四條交易中心應對交易過程中的各個環節及交易平臺進行合理設置并不斷完善,確保各交易會員在獲得交易等信息方面享有公平的機會。

第五條交易中心要完善邀約交易、競價交易、掛牌交易等交易方式的管理辦法,通過相關制度、流程和技術手段保證各交易會員能夠獲得公平的交易機會。

第六條交易中心應加強對交易會員交易行為的監察稽核力度,建立有效的異常交易行為日常監控、信息披露和分析評估機制,并做相關記錄,確保公平交易可稽核。

第七條交易中心應加強對交易活動的復核,如發現違反公平交易制度的異常交易行為應立即啟動調查程序。

第八條交易中心應加強對不同交易活動的重點抽樣檢查,重點關注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的情形。對于識別的異常情況,由相關交易會員對異常交易情況進行合理性解釋。

第九條交易中心相關部門如果發現涉嫌違背公平交易原則的行為,或涉嫌操縱交易價格的行為,應按程序及時上報并采取相關控制和改進措施,對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交易會員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以壟斷、欺詐、串通、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爭取交易機會或者破壞交易秩序。

第十一條交易中心實行自有資金和交易資金相分離的資金結算機制,設立資金結算安全防火墻,切實維護客戶資金安全。

第十二條與公平交易有關的調查記錄、工作底稿、證據、各種文檔、報告等應妥善保存。

第十三條本制度由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負責制定、修訂與解釋。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全國煤炭交易中心交易糾紛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國煤炭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糾紛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及交易中心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交易中心及其會員和其他合作機構之間,因交易、交收相關事宜發生的糾紛。

第二章  糾紛處理原則

第三條  交易各方應以合同條款為依據,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和國家相關標準、規定處理有關糾紛。

第四條  交易各方應堅持平等協商的原則,在協商中應地位平等,有理有據,立足于長期合作,互惠互利,有利于交易各方的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交易中心在調解糾紛過程中,以事實為依據,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開展調解工作。

第三章  糾紛處理程序

第六條  糾紛當事人可向交易中心提出調解申請,調解申請和有關材料應在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合法權益被侵害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交。

第七條  交易中心收到糾紛當事人的書面調解申請后,應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和交易中心相關規章進行糾紛受理。

第八條  交易中心受理糾紛調解申請后,可對有關事項進行了解核實或現場取證,并以“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開展調解工作,提出調解建議。

第九條  調解達成后,雙方簽訂調解協議,加蓋公章后生效,并留交易中心一份備案。

第十條  調解不成的,根據交易雙方簽訂的合同向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一條  交易中心可建立糾紛專家庫。專家為交易糾紛提供專業調解意見和建議,保障糾紛處理的法制化、規范化和透明化。

第十二條  交易中心可將糾紛處理結果納入其用戶誠信記錄體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負責制定、修訂和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會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全國煤炭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會員的合法權益,規范會員在交易中心的交易及信息咨詢活動,提高交易中心整體服務質量和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員是指經交易中心審核批準取得相應會員資格后,參與交易中心交易業務或獲取交易信息資訊等服務的企業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

第二章  會員管理

第三條  凡承認、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交易中心業務規則的企業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均可成為交易中心會員。交易中心會員分為信息會員和交易會員。
信息會員是指經交易中心批準并由交易中心提供網站信息瀏覽、咨詢等服務的會員。

交易會員是指經交易中心批準并由交易中心提供交易及配套的物流、交收、結算等服務的煤炭上下游生產、中轉加工、經營貿易、消費等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交易會員同時享有信息會員的各項服務。

第四條  信息會員分為免費會員和繳費會員,具體收費標準另行制定。

(一)免費信息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獲得交易中心提供的煤炭價格、航運價格和當日綜合指數服務信息;

2.獲得交易中心提供的政策通知及公告;

3.瀏覽煤炭交易平臺交易公告信息及成交行情信息;

4.體驗收費會員的部分功能。

(二)繳費信息會員除享有免費信息會員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如下權利:

1.獲得交易中心提供的歷年指數服務及分類別、分地域的成交行情信息;

2.獲得交易中心提供的煤炭相關政策解讀、相關領域定期經濟分析報告,以及煤炭交易平臺自身生成的煤炭生產、消費、發運等相關信息;

3.獲得交易中心提供的煤炭全供應鏈分析數據、交易分析數據等大數據服務;

4. 繳費會員可根據交易中心提供的增值信息服務項目清單,根據內容和費用,自行選擇并單獨付費,也可進行包年打包付費。

第五條  交易會員須滿足交易中心相關資質要求,并根據會員的申請,按照服務內容的不同將交易會員分為:特級、A級和B級,B級會員不收取會員費,特級、A級會員收費標準另行制定。

第六條  交易會員在交易過程中應按規定繳納誠信金、保證金等,原則上掛牌交易雙邊收取誠信金,每單各2000元;競價交易雙邊收取誠信金,每單各50000元。

交易中心根據實際情況,可對上述相應費率進行調整。

第七條  考慮到會員單位機構層級的復雜多樣化,交易會員可下設子會員。子會員是指經交易中心認定,會員企業下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供需能力、獨立結算賬號的子公司。子會員不需要繳納會員費,與母會員享有相同的權利。

(一)B級會員除享有信息會員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如下權利:

1.免費獲得交易中心的1套會員賬戶和1套子會員賬戶,以及相關數字證書;

2.提供線上交易、物流、交收、結算、質檢等服務;

3.優先參加交易中心組織的煤炭知識培訓沙龍;

(二)A級會員除享有B級會員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如下權利:

1.免費增加1套子會員賬戶,以及相關數字證書;

2.享有交易服務費的優惠政策;

3.享有保證金減免優惠政策;

4.免費參加交易中心組織的煤炭知識培訓沙龍;

5.優先參加交易中心舉辦的行業交流和研討活動;

6.成為交易中心及合作媒體進行企業發展調研、行業政策實施效果跟蹤研究的基地或對象。

(三)特級會員除享有A級會員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如下權利:

1.免費增加1套子會員賬戶,以及相關數字證書;

2.在交易中心辦公場所及交易平臺放置公司標識,盡可能提供一定面積的辦公場所;

3.享受對特級會員的交易服務費的優惠減免政策。

4.享有保證金減免優惠政策;

5.享有下屬企業會員費用減免優惠;

第三章  會員的申請及辦理

第八條  申請成為信息會員的,須在線填寫注冊信息會員申請表,并提供基本聯系方式。

第九條  申請成為交易會員的,須在線填寫注冊會員申請表,并載明下列內容:

(一)機構概況,包括組織形式、出資人、注冊資本金、業務范圍等;

(二)機構近期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擬申請的會員類型;

(四)擬開展的業務及業務準備情況。

第十條  交易中心在收到會員注冊申請后,應在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入會審批,會員應根據審批情況繳納費用后,領取會員證書。對獲準成為交易中心會員的,交易中心應對其相關信息進行備案,并可根據需要在交易中心網站上予以公告(如有要求不予公告的除外)。

第十一條  交易會員辦理入會及繳費手續后,應設入市代表負責開展、協調與交易中心的各項業務。

第四章  會員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會員根據會員類別應當按期繳納會員費。繳費會員逾期三個月仍不繳納會員費的,取消其后續相關交易、信息等服務。

第十三條  會員被相關管理部門吊銷執照或者被生效司法文書裁定構成犯罪的,交易中心有權終止其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交易會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中心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限制交易權限、暫停交易資格或取消會員資格等處罰: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

(二)嚴重違反《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及其他規定的;

(三)采取脅迫、欺詐、賄賂、惡意串通等手段,影響正常交易秩序;

(四)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電子交易合同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不按交易中心有關規定繳納相關費用的;

(六) 存在其他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和擾亂交易秩序的行為;

(七)交易中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會員對交易中心的處分有異議的,可在接到處分決定后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交易中心監督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第十六條  會員接到交易中心取消其會員資格的通知后,應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辦妥下列事項及手續:

(一)書面承諾繼續履行完畢所有與交易中心業務相關的合同;

(二)退還交易中心頒發的各種證件;

(三)結清與交易中心業務相關的所有債權債務;

(四)辦理會員賬戶及相關交易賬戶的銷戶手續;

(五)辦理交易中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可根據需要主動申請注銷會員資格,交易中心收到會員注銷申請后,確認已符合注銷條件的,于收到申請后的三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注銷手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負責制定、修訂和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全國煤炭交易中心交易會員保護制度

第一條 為保護全國煤炭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交易會員合法權益和利益,維護交易中心交易秩序,引導交易會員參與商品交易,促進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交易中心建立完善的保證金制度,用于保障買賣雙方交易會員的正常交易及履約。

第三條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制度,規范信息發布流程,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發布可能對交易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切實履行信息發布職責,提高市場透明度。

第四條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交易會員準入制度,制定并公開交易會員交易準入條件,并進行動態評估與調整。

第五條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交易會員信息保密制度,明確提示交易會員如實提供資料信息,對收集的交易會員信息要嚴格保密、確保安全。除非法律、法規及有關國家行政或司法機關有明確要求,交易中心不得將交易會員的相關信息提供給他人。

第六條 交易中心嚴格落實交易會員適當性制度并強化監管。對于交易中心、交易會員違反《全國煤炭交易中心交易會員適當性管理制度》給交易會員帶來損失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條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合理的投訴渠道和糾紛解決機制,公開相關處理流程和辦理情況,妥善處理有關糾紛。

第八條 交易中心對交易活動進行抽樣檢查,重點關注任何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的情形。如發現違反公平交易制度的異常交易行為應立即啟動調查程序,由相關交易會員對異常交易情況進行合理性解釋,并及時處置。

第九條 交易中心持續關注交易會員的資信狀況,出現可能影響交易違約情況事項時,可要求交易會員提供相關說明和證明;當出現交易會員掛牌交易價格與市場預期明顯異常、交易量明顯異常、資金異常以及交易中心認定的其它異常情況時,交易中心將及時進行風險提示,并要求該交易會員說明相關情況。

第十條 交易會員不得將其交易資格委托他人管理或交與他人承包經營,如因交易會員將其交易資格委托他人管理或者交與他人承包經營帶來損失或糾紛,由該交易會員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 交易中心發現聯手買賣,操縱市場價格的,交易業務將予以取消;情節嚴重的,取消交易會員的交易資格;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交易會員及相關人員應當接受交易中心對其交易業務的監督管理。對于不如實提供資料、隱瞞事實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協助或妨礙交易中心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交易中心有權按有關規定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

第十三條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交易會員指導制度,通過交易中心官網、現場指導等方式向交易會員介紹交易規則等內容,并充分揭示交易風險。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負責制定、修訂和解釋。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全國煤炭交易中心交易會員適當性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全國煤炭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的煤炭及煤炭相關制品交易行為,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保護交易會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交易會員適當性制度,是指根據煤炭相關交易業務的商品特征和風險特性,區別交易會員的商品認知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確定適當的交易會員審慎參與商品交易,并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監管制度安排。

交易會員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評估自身的商品認知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審慎參與商品交易業務,嚴格執行交易會員適當性制度的各項要求。

第三條  交易中心應當立足于保護交易會員合法權益,審核交易會員是否具備參與煤炭相關交易必備的能力。

第四條  交易中心應當依照本制度的要求,審慎選擇適當的交易會員參與煤炭和煤制品交易,認真審核交易會員的開戶申請資料,全面履行材料審核和風險告知職責,嚴格執行交易中心的交易會員適當性管理制度。

(一)應對交易會員提供的各項開戶材料進行認真檢查,并建立復核制度,初審人員在確認資料原件的真實、準確、完整、合法和有效性以及其復印件的一致性后交審核人員進行審核;

(二)審核人員應對所有開戶資料進行復核確認后,才能為客戶辦理開戶手續。

第五條  交易中心在為客戶辦理開戶手續時,應向客戶充分揭示交易風險,全面客觀介紹交易中心的交易管理辦法及相關細則,指導客戶規范簽署《入市協議》。

第六條  交易中心不得誘導無意愿或無風險承受能力的客戶參與交易。

第七條  交易中心為交易會員申請開戶,應當告知和指導該交易會員申請開立賬戶及首次入、出金操作流程。

第八條  交易中心為交易會員申請開戶,應當確認該交易會員熟知國家及北京市相關的法律法規和交易中心的交易模式及相關交易規則。

第九條  交易會員須為依法在中國境內注冊成立的能獨立從事煤炭和煤制品交易活動的企業或其他組織,并符合《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會員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交易會員須保證其出示的各種相關證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條  交易會員應根據《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會員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開戶材料。

第十一條  下列單位不得在全國煤炭交易中心開戶:

(一)有嚴重違法犯罪或重大經濟糾紛、債務訴訟的企業及其他組織;

(二)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的企業;

(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商品現貨交易的機構;

(四)交易中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交易會員在交易中心進行交易時,需具備應對政策風險、煤炭和煤制品市場價格波動的風險、不可抗力風險等各方面的風險意識。

第十三條  交易中心在審核交易會員的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對客戶的經濟實力、行業知識、品種認知水平和電子化交易能力以及風險承受能力進行綜合評估,并由交易會員如實填寫其自身的相關交易經驗、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

第十四條  交易會員在進行注冊入市前,需仔細閱讀《風險揭示書》,若交易會員對上述材料中的內容有不理解或不清晰的地方,需及時咨詢相關機構。交易會員以加蓋公章等方式確認已仔細閱讀并完全理解《風險揭示書》,并自行承擔其揭示的風險。

第十五條  交易會員不得將交易賬戶及密碼以任何形式泄露給他人。如違反該規定,交易會員需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

第十六條  交易中心應根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風險偏好、交易經歷、專業知識等綜合項目對客戶進行分類指導;并針對不同類別客戶進行相關知識、風險教育、法規教育、維權教育等后續培訓,提高交易會員對煤炭市場、參與煤炭市場交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投資風險等的認知。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負責制定、修訂和解釋。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全國煤炭交易中心交易會員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國煤炭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交易會員信息管理工作,維護交易會員信息安全,保障其合法權益,根據《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交易會員信息是指其根據交易中心規定,會員注冊、開立賬戶、開展交易業務所提供和形成的信息資料,交易會員信息載體包括電子和紙質兩種形式。

交易中心及其全體員工對交易會員以上所有信息均負有保密責任,并承擔保密義務。

第二章  交易會員信息的使用

第三條  交易中心員工應按崗位職責和權限獲取和使用交易會員相關信息和資料,未經授權,不得查閱涉及交易會員秘密的信息及交易資料。確因工作需要,須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后方可查閱。

第四條  有關國家行政或司法機關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提供信息的,應提供相關法律文書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理。

第五條  未經批準或授權,下列活動中不得涉及交易會員信息秘密:

(一)進行公開的對外交流、進修、研修、考察、合作研究等;

(二)利用公開發行的報刊、雜志、書籍、圖文材料和聲像制品進行宣傳或發表文章等;

(三)舉辦公開的展覽、會議,以及接受新聞媒體采訪等;

(四)在無保密措施情況下進行計算機網絡操作、傳輸等;

(五)交易中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相關部門對外宣傳及披露信息時涉及交易會員信息秘密的,應按程序向交易中心發展企劃部門進行報批,并由發展企劃部門統一發布和信息備案。

第三章  交易會員信息的管理

第七條  交易中心依法獲得涉及交易會員的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予以保密,未經允許或授權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八條  交易中心應當按照安全、準確、完整和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交易會員資料和交易記錄。

第九條  交易中心應當進行經常性的保密教育和定期檢查,落實各項保密措施,使員工熟悉與其工作有關的保密范圍和各項保密制度規定。

第十條  涉及交易會員秘密的會議,應明確出席人、列席人和記錄人員,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相關會議資料應設置保密標識,并回收、保存、銷毀。

第十一條  交易中心應與全體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明確員工保密責任。員工工作崗位調整或離職時,應將工作資料及相關交易會員信息進行移交,嚴禁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帶走或復制。

第十二條  對發生泄密事件的部門與個人,要及時查明情況及可能造成的損害,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按程序上報,視情節輕重,按交易中心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負責制定、修訂和解釋。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全國煤炭交易中心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國煤炭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交易會員資金管理,保證資金的安全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交易中心所有涉及交易會員資金的結算業務活動,包括賬戶開立、賬務查詢、資金轉入、資金轉出、資金內部劃轉、清算對賬和資金監控等。

本辦法所稱交易會員資金是指交易會員用于支付保證金、貨款和服務費及其他與交易活動有關款項的資金。

第三條  交易會員資金屬于交易會員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借用、挪用、占用,不得擅自以交易會員資金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第四條  交易中心結算相關業務應接入北京市統一登記結算平臺(以下簡稱 “結算平臺”)。

第五條  交易中心、結算平臺和交易會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本辦法以及協議約定,遵循“誠實履約、勤勉盡責”的原則,切實履行交易會員資金管理職責,有效保障交易中心結算業務活動的安全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維護交易會員合法權益。

第二章  賬戶管理

第六條  交易中心應與結算平臺簽訂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結算平臺是指與交易中心簽訂協議,交易平臺為交易中心辦理交易會員資金收付和結算等資金業務,協助交易中心依法接受其主管和監管部門監督管理。

第七條  交易中心應在結算平臺開立專用結算賬戶。

本辦法所稱專用結算賬戶是指交易中心在結算平臺開立的專戶,用于存放和記錄交易會員資金,辦理交易會員資金收取和支付業務的專用存款賬戶。

第八條  交易中心的專用結算賬戶與交易中心自有資金賬戶分戶管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業務。

第九條  交易中心為交易會員開立交易資金賬戶,按日序時登記核算每一交易會員資金的轉入、轉出、內部劃轉和日終清算等信息。

本辦法所稱交易資金賬戶是指結算平臺在交易中心專用結算賬戶下為每個交易會員建立的用于交易且具有唯一標識號的二級子賬戶,獨立核算,用于結算平臺記載交易會員資金變動明細和余額等信息。

第十條  交易會員應當指定一個自有資金賬戶,用于辦理出入金業務。

交易會員應當通過交易中心或結算平臺完成簽約,綁定其自有資金賬戶和對應的交易中心專用結算賬戶。

第十一條  交易中心為交易會員的自有資金賬戶、交易資金賬戶二者建立一一對應關系,并將交易會員自有資金賬戶向對應結算平臺備案。

第三章  資金使用與劃轉

第十二條  交易會員資金須存放于交易中心在結算平臺開立的專用結算賬戶。

第十三條  交易中心按照協議約定向結算平臺提交指令,并確保相關資金劃轉事項的真實性、合規性。結算平臺應當對指令審核無誤后,辦理資金劃轉,必要時可以要求交易中心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  入金是指將資金從交易會員指定的自有資金賬戶劃轉至對應的交易中心專用結算賬戶,相應調增交易會員交易資金賬戶余額和交易中心專用結算賬戶余額。

第十五條  出金是指將資金從交易中心專用結算賬戶劃轉至交易會員指定的自有資金賬戶,相應調減交易會員交易資金賬戶余額、和交易中心專用結算賬戶余額。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限制交易會員出金:

(一)因存在交易糾紛、涉嫌犯罪等被司法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正式立案調查,被要求凍結資金的;

(二)因被投訴、舉報或涉嫌重大違規,交易中心或有關部門正在調查的;

(三)交易中心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第十七條  交易會員日間交易時,交易中心交易系統逐筆實時處理交易業務,根據相關規則和交易會員電子合同約定進行交易會員交易賬戶之間的資金結算和劃轉。

交易中心應當在交易會員進行出金前,審查其交易賬戶是否有足額的用于交易的資金。

第十八條  交易會員未通過綁定的自有資金賬戶辦理入金業務時,交易中心應原路退回相應資金。

第十九條  交易中心將根據交易會員當日成交情況按規定的標準計收服務費等費用,并從交易會員的交易資金賬戶自動扣繳。

第二十條  交易中心因辦理交易會員資金劃轉等產生的手續費,不得使用交易會員資金支付。

第二十一條  交易中心對交易會員資金實行統一管理,無息結算。相關資金利息收益歸交易中心所有。

第二十二條  交易中心不得隨意劃轉交易會員資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按照法律法規和與交易會員的約定,向交易會員收取與交易有關的服務費或其他款項;

(二)法律法規及相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賬務核對

第二十三條  交易中心建立各專用結算賬戶資金日記賬,實行每日記賬制度,根據各結算平臺的流水或回單登記結算平臺日記賬。

第二十四條  交易中心實行每日對賬制度。每個交易日交易時間結束后或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分別核對交易中心各專用結算賬戶資金明細和余額與交易系統和結算平臺系統中記錄的資金明細和余額;交易會員交易資金賬戶資金明細和余額與交易系統和結算平臺系統中記錄的資金明細和余額,做到賬賬相符。

第二十五條  每一交易日交易時間結束后,交易中心為交易會員提供當日結算數據。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提供的,交易中心將及時公告或另行通知提供結算數據的時間。

第二十六條  交易中心妥善保管結算數據、相關憑證和賬冊等資料,以備查詢和核實。

第二十七條  交易會員應當每一交易日及時核對資金變動明細和余額等數據,并將之妥善保存。

第二十八條  交易會員如對結算數據有異議的,應當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以書面形式通知交易中心。在上述時間內,交易會員沒有書面通知交易中心的,視作已認可結算數據的正確性。

第五章  風險與責任

第二十九條  交易會員應當保證向交易中心提供的信息真實、完整、合法,對在交易中心成交的合同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  交易中心依據有關規章制度對交易會員的結算數據、相關憑證和賬冊等資料進行檢查時,交易會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條  交易中心依法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交易中心應保證提交給結算平臺指令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三條  交易中心應與結算平臺簽訂協議,結算平臺應當協助交易中心對結算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通知交易中心,并查找原因:

(一)交易會員交易資金賬戶與自有資金賬戶持有人所登記身份信息存在差異;

(二)與交易會員資金有關賬戶中的資金數據存在異常;

(三)交易會員在資金結算方面存在違規行為或可能導致風險的行為;

(四)可能影響交易會員資金安全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交易中心和結算平臺應當根據業務流程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以保證業務操作的合法性和規范性。

第三十五條  交易中心、結算平臺及授權服務機構應對所知悉的賬戶信息、資金信息、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產品研發方案、重大經營決策等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除本辦法有明確規定外,“日”均指交易日。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未涉及或未盡的經濟事項,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負責制定、修訂和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風險控制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煤炭及煤炭相關制品交易風險管理,維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保證全國煤炭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交易的正常進行,根據《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交易風險管理實行保證金制度、大戶報告制度、風險警示制度。

第二章  保證金制度

第三條  交易中心組織的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度。保證金是指交易會員繳納的用于保證遵守交易規則、履行承諾的貨幣資金。交易開始前,交易會員應在其資金賬戶內存入足夠數量的保證金。

第四條  原則上現貨交易保證金按照合同基準價款的15%雙邊收取。若在合同履約期限內無違約行為,交易中心所收取的保證金在交易完成時返還或轉為交易貨款。交易中心扣除違約方保證金,用于彌補守約方的損失;不足彌補的,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依法進行賠償。

第五條  交易中心根據實際情況,可對上述相應費率進行調整。

第三章  大戶報告制度

第六條  為杜絕市場操縱行為,交易中心實行大戶報告制度。當交易會員月度交易量超過50萬噸(含)時,交易會員應向交易中心報告其貨源情況、下游資金來源情況。交易中心有權根據市場風險狀況,決定并調整報告標準。

第七條  符合大戶報告條件的交易會員應當向交易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一)提供相關煤炭供應能力的證明;

(二)提供相關資金來源的書面證明;

(三)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交易量達到交易中心報告界限的交易會員應主動于下次交易前向交易中心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交易會員名稱、交易會員賬戶、交易代碼、交易量及方向、保證金、可動用資金等。

第四章  風險警示制度

第九條  交易中心實行風險警示制度。

交易中心認為必要時,可以分別或者同時采取要求報告情況、談話提醒調查、發布風險提示函等措施,以分析、警示和化解風險。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對交易會員進行談話調查風險,或者要求交易會員報告情況并提供補充材料:

(一)交易會員掛牌交易價格與市場預期明顯異常;

(二)交易會員交易量明顯異常;

(三)交易會員資金異常;

(四)交易會員涉嫌違規、違約;

(五)交易中心接到涉及交易會員的投訴;

(六)交易會員涉及司法調查;

(七)交易中心認定的其他情況。

交易中心通過電話提醒的,應當保留電話錄音;通過當面談話的,應當保存談話記錄。

第十一條  交易會員有違規嫌疑、交易過程中會出現較大風險的,交易中心可以向相關交易會員發出書面的風險提示函。

第五章  異常情況處理

第十二條  在交易過程中,當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宣布市場交易存在異常情況,采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

1.包括但不限于政策調整、地震、水災、火災、戰爭、罷工等不可抗力或由于無法控制和不可預測導致的系統故障、網絡故障、通訊故障、電力故障等不可歸責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

2.交易會員出現結算、交收危機,對市場正在產生或將產生重大影響;

3.交易價格出現異常波動,且有證據證明交易會員違反交易中心交易規則、實施細則,并且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即將產生重大影響;

4.交易中心認定的其他情況。

出現前款第1項異常情況時,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調整交易起止時間、暫停交易等緊急措施;出現前款第2、3、4項異常情況時,交易中心可以決定采取調整交易起止時間、暫停交易、調整保證金比例、限制出金等緊急措施。

第十三條  交易中心宣布進入異常情況并決定暫停交易時,一般暫停交易的期限不超過3個交易日。

第十四條  交易中心宣布市場交易出現異常情況并決定采取緊急措施前應予以公告。因交易中心在市場異常情況下采取的相應措施造成的損失,交易中心不承擔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負責制定、修訂和解釋。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全國煤炭交易中心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全國煤炭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規范交易中心信息的發布、傳播和使用,保護交易中心的信息權,根據《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是指交易中心發布的各種公告和通知、交易中心組織的交易活動中所產生的所有交易信息、交易數據及其他相關信息。

第三條  交易中心對信息享有信息權,未經交易中心授權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發布、經營、增值開發、傳播和使用交易中心信息。

第四條  交易中心可以獨立、與第三方合作或委托第三方對交易中心信息進行經營管理。

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于交易中心信息的發布、傳播和使用。交易中心、交易會員以及其他傳播和使用交易中心信息的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內容及發布

第六條  交易中心實行信息披露制度,交易中心根據有關規定向交易會員和社會公眾發布信息。

第七條  交易中心根據信息內容實時、每日、每周、每月、每年發布,交易中心可根據具體情況對每類信息的發布周期進行調整。

第八條  發布的信息可包括:價格指數、價格、漲跌、成交量、質量、交貨地、交貨時間等數據以及有關的公告和通知。

第九條  交易中心通過交易會員服務系統、交易中心互聯網站等方式發布信息,并可通過經交易中心授權的機構等組織發布信息。

第十條  信息披露應符合國家有關部門相關要求,信息發布不能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涉及不宜公開的商業秘密,并不能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交易中心、交易會員、軟件開發商等組織和個人對不宜公開的商業秘密等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交易中心在經批準的情況下,可以向有關監管部門或其他相關單位提供相關信息,并執行相應的保密規定。

第十一條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于交易中心的原因造成信息傳遞中斷,交易中心不承擔法律責任,但交易中心應及時向公眾作出解釋,并盡快使之恢復正常。

第三章  信息傳播及使用

第十二條  實施傳播交易中心信息的組織和個人,須向交易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與交易中心簽訂交易中心信息傳播合同和保密協議。使用交易中心信息的組織和個人,須從交易中心和經交易中心授權許可的組織和個人處獲得。

如信息傳播后出現可能影響交易活動正常進行的重大事項時,信息披露方應及時向交易中心進行補充說明。

第十三條  經授權的組織和個人在傳播過程中應明確說明信息來源于交易中心,并保證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的披露,承擔相應的全部責任。

交易中心對任何組織和個人提交交易中心對外發布的信息僅進行形式和格式審查,對該類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性不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交易中心有權對傳播和使用交易中心信息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調查,調查的范圍包括信息傳播和使用目的、方式、客戶情況以及收費情況等內容。

第十五條  交易會員及其他機構和個人從交易中心獲得的信息只供其自身使用,未經交易中心許可,不得自行或與第三方合作再傳播或經營交易中心信息。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未按照要求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向交易中心披露相關信息,或披露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或未經交易中心許可擅自傳播和使用交易中心信息,交易中心除有權終止其傳播和使用交易中心信息外,保留通過法律途徑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十七條  經交易中心許可,傳播和使用交易中心信息的組織和個人,如違反本制度,交易中心有權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負責制定、修訂和解釋。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突發事件處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全國煤炭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正常運營,防范和及時處理交易中心的突發事件,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確保煤炭交易活動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及交易中心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突發事件是指在交易中心突然發生的,影響和威脅交易中心正常交易秩序,造成或可能造成破壞交易秩序、交易中斷、人身傷亡、財務狀況及企業聲譽產生嚴重影響的,需要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突發事件。

第三條  根據交易中心工作實際,將突發事件分為以下幾類:

(一)破壞交易秩序類。主要是指交易中心場所遭受圍堵、沖擊、破壞及其他自然災害造成的毀壞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開展交易工作的事件。

(二)設備故障類。主要是指系統供電、空調設備等資源和設備出現突發性斷供或故障,導致無法正常開展交易工作的事件。

(三)信息安全事故類。主要是指與交易有關的網絡通信和服務器設備出現突發性中斷故障(軟件故障、硬件故障、數據庫故障、內部網絡故障、黑客攻擊或病毒入侵)、數據丟失、泄密和錯誤或信息設備被盜、機房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等嚴重事件,導致無法正常開展交易工作的事件。

(四)其他類。主要是指發生其他突發事件,如火災、疾病、意外傷亡等,導致無法正常開展交易工作的事件。

第二章  突發事件應急組織

第四條  交易中心應成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及辦公室。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根據突發事件情況做出相應決策,組織實施應急處置、信息發布、故障排查及清除等工作。

第五條  交易中心應制訂各類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確保一旦發生突發事件,能夠迅速、有效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依法妥善處置。

第六條  突發事件處置預案要明確組織領導、部門職責、資源調配和使用、處置責任等。交易中心應根據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修訂應急預案,充實應急預案的內容,提高應急預案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章  突發事件處置原則及程序

第七條  應急處置突發事件遵循分類負責、快速反應、以人為本的處置原則,按照統一指揮、組織有序、分工明確、部門協調、保障有力、信息及時的要求,開展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

第八條  發生重大突發事件的,由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直接負責指揮、控制、協調、處理。發生一般性突發事件的,按照突發事件的分類,由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突發事件負責,做好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當事件升級或可能升級、先期處置難以控制時,由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直接指揮、協調和處理。

第九條  在突發事件發生時,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辦公室要立即進入應急狀態,在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采取果斷措施,在最短時間內控制事態,將危害與損失降到最低程度,盡快恢復交易中心正常的交易秩序。

第十條  在事故發生前,及時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措施,預防人員傷亡和危害發生;在事故發生后,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積極搶救受傷人員,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員傷亡,減輕事故危害。

第十一條  破壞交易秩序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交易中心交易秩序受到圍堵、沖擊、破壞,導致無法正常開展交易工作時,按以下方式處置:

發生圍堵、沖擊、破壞交易工作秩序,破壞辦公及相關設備使工作無法正常進行或對工作人員人身安全造成威脅的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應要在第一時間趕到事發現場,控制事態擴大化,了解事件原由,進行耐心說服解釋,盡量平息事態,恢復秩序。事態嚴重或無法控制的,可直接報警求助,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工作人員在保護好自己安全的前提下,要盡可能保管好資料、辦公設備并協同維護好現場秩序。

第十二條  能源設備故障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交易中心供電、空調設備、打印設備等資源和設備出現突發性斷供或故障,導致無法正常開展交易工作的事件時,按以下方式處置:

當出現空調設備、打印設備等辦公設備故障時,交易中心工作人員要盡快實施維護維修工作或補救措施。當出現供電中斷時,應急處置辦公室應及時向供電部門尋求幫助,并盡快恢復電力供應,對于影響煤炭交易時,要及時向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匯報,并對參與交易各方說明情況。

第十三條  信息安全事故類突發事件處置。與交易有關的網絡通信和服務器設備出現突發性中斷故障(軟件故障、硬件故障、數據庫故障、內部網絡故障、黑客攻擊或病毒入侵)、數據丟失、泄密和錯誤或信息設備被盜、機房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等嚴重事件,導致無法正常開展交易時,按以下方式處置:

應急處置辦公室要第一時間作出應急響應,立即查找原因,盡快修復網絡和相關設備的正常運行,恢復正常交易,工作人員及網絡維護人員要合力維持好現場的秩序,做好秩序維護及交易資料保管等工作。如較長時間無法修復網絡或設備時,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應決定是否采取延遲交易或暫停交易等措施,妥善封存相關數據及信息,待問題排查、清除后恢復交易。

第十四條  其他類突發事件處置。發生其他突發事件,導致無法正常開展交易活動的,按以下方式處置:

1.交易中心突發人員重病、受傷,無法繼續進行交易工作的,現場工作人員、監管人員要立即撥打120急救中心,進行救護措施。

2.發生火災突發事故,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員要立即疏散現場人員,遠離起火點。如火勢較小且可通過簡易滅火器具控制或撲滅的,交易中心要迅速組織有關人員攜帶滅火器具撲滅火勢,事后要盡快恢復交易;如火勢較大無法控制時,在組織人員撲救的同時,要撥打119消防報警電話進行報警,并同時向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報告。

3.對其他影響正常交易的突發性事件,應按以人為本原則,首先保證人員的安全,其次要采取有力措施消除突發事件造成的影響,再次要盡可能確保交易正常進行。

第十五條  對外宣傳輿論報道處置。突發事件發生后如需對外宣傳解釋,由應急處置辦公室統一出面進行,相關部門要配合提供突發事件的有關材料、證據等。未經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同意或授權,任何人不得擅自向新聞媒體透露事件的相關信息或發表不負責任的言論。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負責制定、修訂和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